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陸許字第9號聲 請 人 翁士瀚非訟代理人 林倪均律師相 對 人 王偉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大陸地區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於西元2022年9月29日所為(2021)滬0101民初22241號民事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於西元2022年9月29日以(2021)滬0101民初22241號民事判決離婚,於西元2022年11月9日確定生效,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為此,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之規定,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於民國111年(即西元2022年)9月29日所為 (2021)滬0101民初2224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2)中核字第062854號、第062859證明、大陸地區上海市公證協會(2023)滬東證台字第1720號、第1721號公證書、系爭判決書、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為憑,堪信為真實。而系爭判決書所載係聲請人對相對人提出離婚訴訟,判決理由略以:「本案中,原(即本件聲請人)、被告(即本件相對人)雖為自主婚姻,但婚後因故產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現原、被告對離婚意見一致,本院依法予以准許。」等語。核上開判決離婚理由,與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規定情形相當,尚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又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判決、裁定、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支付命令等,已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及執行,有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於104年(即西元2015)年6月29日以法釋字第(0000)00號公布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家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