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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婚字第 17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17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複代理人 吳亦賢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複代理人 林哲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關於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未成年子女「洪珖瑞」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

理 由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裁判日期:202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