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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婚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2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A0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03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8,250元(6,750+1,5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