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256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欣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