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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婚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256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欣

裁判日期:202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