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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小上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小上字第185號抗 告 人 黃秀緞即新義美大樓管理負責人相 對 人 張瀛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所為112年度小上字第1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定有明文。次按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3項,於小額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所為112年度小上字第185號裁定,為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定,依首揭規定不得抗告,抗告人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書狀誤載為提起上訴),依上開規定,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24-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