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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小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小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吳清蘭被上訴人 高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店簡易庭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111年度店小字第465號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即明。

二、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其向上訴人承租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房屋之全部,已給付押金及1個月租金共計新臺幣(下同)2萬元,惟上訴人出租房屋後仍繼續住在屋內,未依約將房屋之全部交付其使用等情,主張解除租賃契約並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2萬元本息。原審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判決上訴人應如數給付。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上訴意旨僅稱:被上訴人確有搬入居住使用,且尚未交還鑰匙等語,其上訴理由並無任何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內容,自難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前開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裁判日期:2023-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