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159號上 訴 人 永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永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7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