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19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晟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朝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達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2月6日112年度建字第19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22,0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