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淑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勁空間企業社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17日112年度建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23,000元,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22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