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105號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本元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通利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5254萬9136元(計算式:本訴4696萬5587元+起訴前利息68萬1966元+反訴1億0490萬1583元=1億5254萬91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萬27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羿蓁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元) 1 利息 4,696萬5,587元 111年12月5日 112年3月20日 (106/365) 5% 68萬1,966元 小計 68萬1,966元 合計 68萬1,9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