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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建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105號上 訴 人 亞通利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元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億0702萬96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萬69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羿蓁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