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114號上 訴 人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45,6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8,8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