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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建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24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炳煌即煌鎰工程行間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3月31日112年度建字第241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乃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0,0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裁判案由:給付追加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