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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建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281號原 告 永興系統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昱亘訴訟代理人 梁峻銘被 告 亞洲聯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於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應於民國113年9月30日前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並請注意民事訴訟法第196條失權效規定:

㈠附表所載報價日期(見本院卷第15頁),是否為原告提出報

價單予各案場設計師、監工之時間?提出方式係當面交付或以何方式提出?並應檢附主張所憑之證據資料。

㈡本件施工案場臺北市松山區、新北市新店區、新北市中和區

、新北市新莊區、桃園市八德區負責設計師之姓名及聯繫地址。

㈢原告本件據以請求貨款之報價單內容(見本院卷第37至55頁

),業經被告或被告授權之各案場設計師、監工簽認或同意之所憑證據資料(請依前開施工案場逐一說明並提出對應之佐證資料)。

㈣就已完成付款之新北市泰山區、三重區案場,兩造間報價具

體流程為何(如原告是向何人提出報價單,並經何人確認報價內容等),並應一併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㈤如有其他聲請調查之證據,具體聲請調查事項。

四、被告應於民國113年9月30日前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並請注意民事訴訟法第196條失權效規定:

㈠就已完成付款之新北市泰山區、三重區案場,兩造間報價具

體流程為何(如原告是向何人提出報價單,並經何人確認付款等),並應一併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㈡如有其他聲請調查之證據,具體聲請調查事項。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宛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裁判日期:202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