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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建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283號上 訴 人即原審原告 壹鈞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珮螓被 上 訴人即原審被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建字第28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0萬1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