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29號上 訴 人 亞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景美被上訴人 展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啟春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複代理人 丘信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建字第29號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萬88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萬491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