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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建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29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栢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葉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太沃國際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查原判決為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3萬7,730元,是其上訴利益即為43萬7,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