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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建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228號上 訴 人即原審被告 達映實業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唐崇恩被 上 訴人即原審原告 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12年度建字第228號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569萬81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61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