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315號上 訴 人 亮山川農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智被上訴人 生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文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萬40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0154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沂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