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32號上 訴 人 許靉被上訴 人 鄔秉宇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3,5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