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59號反 訴 原告即本訴被告 萬代設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文欽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反 訴 被告即本訴原告 吳烈俊訴訟代理人 顏碧志律師
江宇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6萬8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