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70號上 訴 人 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浴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鴻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6,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