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8號上 訴 人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虹暘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萬31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芮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