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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建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83號原 告 邱浩銘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賴邵軒律師被 告 藝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灃承訴訟代理人 林書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