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所為112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