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2583號聲 請 人 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胡欣怡間聲明異議(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案列:本院111年度事聲字第6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與相對人胡欣怡間聲明異議(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案列:本院111年度事聲字第63號),雖以無資力而聲請訴訟救助,惟並未就其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等節加以說明,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以為釋明,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