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2722號抗 告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所為112年度救字第27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