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6189號聲 請 人 張文俐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相 對 人 林芷伃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322號請求撤銷強制法拍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請求撤銷強制法拍之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322號(下稱本案訴訟)受理中,經調閱該本案訴訟事件卷宗查對無訛;聲請人主張其目前僅依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每月發給之中低收入老人補助維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其提出郵局存摺節本、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本院卷第9頁、本案訴訟卷第173至175頁)。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