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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救字第 6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6204號聲 請 人 白庭豪代 理 人 張禮安律師上列聲請人於本院112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原告江謝晴等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追加為原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110年度台抗字第762 號裁定要旨參照)。

本件聲請人於本院112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原告江謝晴等與被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追加為原告,並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尚須扶養眾多親屬,聲請訴訟救助,然本院業已裁定駁回聲請人所為訴之追加,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與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即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4-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