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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49號聲 請 人 朱鳳芝即財團法人海棠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海棠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海棠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財團法人海棠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經教育部於民國82年10月28日以(82)社字第060243號函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相對人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及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經112年11月20日第10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0條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有教育部112年12月6日臺教社(三)字第1120119023號函、董事會議紀錄、財團法人海棠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可查,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0條,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1條至第18條如附表所示,惟前開條文僅為條次順延及章程修正沿革之補充,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而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故此部分聲請,本院無由准許,自應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昀潔附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十條 本會置監察人二人至三人,由董事會選聘之。監察人任期與董事同,並為無給職。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本會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升組織責信,增設監察人,監督業務執行及財務狀況。 三、依據財團法人法第39條、41條及46條,訂定監察人之人數、職權等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董事會通過之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送主管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董事會通過之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董事會通過之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送主管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董事會通過之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送主管機關備查。 條次順延。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 條次順延。 第十三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為原則。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為原則。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條次順延。 第十四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條次順延。 第十五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條次順延。 第十六條 本會情勢改變,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 前項合併,應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五條 本會情勢改變,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 前項合併,應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條次順延。 第十七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二日,第一次修正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二次修正於九十年八月九日,第三次修正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第四次修正於九十六年三月廿八日,第五次修正於一百零四年十月一三日,第六次修正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第七次修正於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二日,第一次修正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二次修正於九十年八月九日,第三次修正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第四次修正於九十六年三月廿八日,第五次修正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條次順延 二、修正第五次及第六冊修正日期。 三、增加第七次修正日期。 第十八條 本章程於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令完成所訂之程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七條 本章程於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令完成所訂之程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條次順延。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3-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