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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8號聲 請 人 王倚惠即靜心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代 理 人 唐月妙律師相 對 人 靜心學校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王倚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靜心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第17條、第20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靜心學校財團法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靜心學校財團法人為因應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項規定,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經第5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7條、第20條規定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本院卷第19頁),增訂董事會議採視訊會議進行者,認定董事、監察人出席方式之規定。聲請人為靜心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爰依民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為變更等語。

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靜心學校財團法人於111年12月21日經第5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7條、第20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者,並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同意核定,有111年12月21日靜心學校財團法人第5屆第6次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1月16日北市教中字第1123000494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17、27頁),教育部112年5月29日臺教高(一)字第1120021527號函並表示有關上揭董事會議視訊出席方式之認定,已於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項授權董事會於捐助章程明定等語(本院卷第45頁),本院審酌本件捐助章程之變更無違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亦未牴觸民法、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項規定等情,准許其變更。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宇美璇附件,第17條、第20條修正對照表(出處:本院卷第19頁)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3-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