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王春申即財團法人台北市王雲五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王雲五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王雲五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王雲五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61年6月20日以(61)北市教輝四字第20413號函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相對人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及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經111年11月11日第16屆第10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7條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12月13日北市教終字第1113105065號函、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可查,其聲請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第7條,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5條如附表所示,惟前開條文僅為章程修正沿革之補充,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而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故此部分聲請,本院無由准許,自應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宣惟附表:
條號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 明 第7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一、依財團法人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明定法人董事任期。 二、明定每屆董事任期及連任人數規定。 三、財團法人法第40條規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第15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61年05月12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69年08月17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89年8月12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90年02月03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第六次修訂於民國109年5月29日,第七次修訂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61年05月12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69年08月17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89年8月12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90年02月03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第六次修訂於民國109年5月29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依財團法人法第8條第1項第8款規定,明定法人訂定捐助章程之年、月、日。 二、明定捐助章程訂定之年、月、日及補充章程不足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