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11號聲 請 人 陳添壽即財團法人臺灣海洋保育與漁業永續基金會
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海洋保育與漁業永續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灣海洋保育與漁業永續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臺灣海洋保育與漁業永續基金會(下稱系爭基金會)經董事與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系爭基金會前經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設立,並經本院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經第2屆第6次董事與監察人聯席會議於民國112年8月2日決議修正捐助及組織章程第11條、第14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業已陳報主管機關農業部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農業部112年8月28日農授漁字第1120721758號函、董事與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案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可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