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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27號聲 請 人 吳東進即財團法人新光人壽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光人壽慈善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光人壽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新光人壽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即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光人壽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28日召開財團法人新光人壽慈善基金會第12屆第9次董事會,於同年8月30日召開第13屆第2次董事會,均經董事會決議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以112年10月5日衛授家字第1120018186號函許可變更,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衛生福利部112年10月5日衛授家字第1120018186號函、相對人第12屆第9次及第13屆第2次董事會議記錄、相對人修正前、後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見本院卷第13至20頁、第23至43頁)為證,堪認符實。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5條部分,係就董事人數之組織所為修正,內容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無違,亦無牴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亦許可上開變更,有前揭函文可憑,是聲請人此部分條文之變更章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2條、第4條、第9條規定部分,核其內容均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附件: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