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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32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近現代中國藝術文獻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張曉筠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近現代中國藝術文獻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開規定,得聲請法院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者,僅限捐助人、董事(長)、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始得為之,財團法人本身並無聲請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會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召開董事會,決議修訂本會捐助章程第17條及第18條為如本裁定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該次修訂業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於同年11月10日許可,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觀諸聲請人所提「民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聲請狀」之記載,其聲請人欄位係記載「財團法人近現代中國藝術文獻基金會」、「代表人張曉筠」,卷末具狀人欄亦載上開文字,並蓋用「財團法人近現代中國藝術文獻基金會」及其法定代理人張曉筠之印文,可知本件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近現代中國藝術文獻基金會,而非以該財團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權聲請之人名義聲請,此聲請權欠缺之錯誤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婉渝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十七條(解散後財產歸屬) 本基金會係永久性質,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撤銷設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歸屬於國立政治大學人文中心。 第十七條(解散後財產歸屬) 本基金會係永久性質,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撤銷設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歸屬於台北市,或本基金會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變更解散後財產歸屬。 第十八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102年3月25日。 本章程第一次修正於民國108年7月5日。 本章程第二次修正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102年3月25日。 本章程第一次修正於民國108年7月5日。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配合第十七條修正。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