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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24號聲 請 人 劉政池即財團法人中華觀光事業發展基金會之董事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觀光事業發展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觀光事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華觀光事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8、9、10、11、19、20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茲因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112年4月21日決議修改,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8、9、10、11、19、20條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許可等情,業據其提出交通部觀光局112年1月16日觀業字第1120000284號函、相對人於111年12月15日、112年4月21日董事會會議記錄2份、線上簽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原捐助章程(97年5月19日版)、修正後章程(112年4月21日版)、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經核上開條文修正與財團法人之精神、設立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關於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此部分章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捐助章程第25、26、28條所示修正部分,核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組織」無涉,依上說明,僅需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得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3-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