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28號聲 請 人 丁廣欽即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捐助章程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經台灣省政府於民國53年1月9日以民一字第1278號函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相對人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及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經111年11月29日第19屆第13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5條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有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11日衛授家字第1110014522號函、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可查,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宣惟附表:
條號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5條 本會設董事十一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國際總會推薦人選及熱心公益人士名單中提名候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 董事相互間、董事與主要捐贈人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設董事十一人,自第二十屆起改為十三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國際總會推薦人選及熱心公益人士名單中提名候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 董事相互間、董事與主要捐贈人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一、第二十屆董事名冊及董事會議紀錄已上呈主管機關審核中,尚未生效。 二、第二十屆董事任期自111年12月1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 三、因考量董事會之長遠發展及治理功能之需要,於本年度11月29日修訂捐助章程第五條,將董事人數由十三人,修改為十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