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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29號聲 請 人 吳樹民即財團法人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財團法人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係於民國80年4月16日經教育部台(八十)社字第17563號函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64冊第29頁第1590號)。茲因相對人前經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8條、第11條及新增第7條之1、第9條之1如附件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有文化部112年1月19日文綜字第1111035206號函、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修正前後之捐助暨組織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程省翰附件:財團法人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3-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