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42號聲 請 人 張昌吉即財團法人真善美基金會之副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真善美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若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須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第1項規定「法人以事務所之新設、遷移或廢止,其他登記事項之變更,而為登記或為登記之更正及註銷者,由董事聲請之。」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核准或備查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法院裁定變更。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真善美基金會(下稱真善美基金會)之董事長,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第四條經民國111年12月10日真善美基金會第八屆第七次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即變更會址為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9樓,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3月14日北市教終字第1123001361號號函、真善美基金會111年12月10日第八屆第七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真善美基金會第八屆第七次董事會簽到單、委託書、真善美基金會第八屆董事名冊、修正前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真善美基金會前開董事會會議雖通過會址變更之決議,然此核與財團法人組織暨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