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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43號聲 請 人 林金源即財團法人全人樂活教育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全人樂活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全人樂活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6、7、8、8-1、9、10、11、12、13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全人樂活教育基金會(下稱全人基金會)之董事,全人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之內容,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以,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組織」為要件,非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僅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全人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6、7、8、8-1、9、10、11、12、13條規定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許可等情,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2月4日北市教終字第1103023481號函、全人基金會第7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單、修正前、後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憑(見本院卷第13至39頁),且上開條文修正與財團法人之精神、設立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關於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此部分章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捐助章程第1、4條所示修正部分,僅係變更財團法人名稱、主事務所設立地址,核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組織」無涉,揆諸前開說明,自無庸法院裁定許可,於全人基金會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得向該管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3-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