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55號聲 請 人 王文音即財團法人經濟資訊推廣中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財團法人經濟資訊推廣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經濟資訊推廣中心捐助章程第七條、第十九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新舊捐助章程變動對照表新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若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須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第1項規定:「法人以事務所之新設、遷移或廢止,其他登記事項之變更,而為登記或為登記之更正及註銷者,由董事聲請之。」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核准或備查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法院裁定變更。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經濟資訊推廣中心(下稱經濟資訊推廣中心)之董事長,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經民國112年4月26日第11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變更內容如附件新舊捐助章程變動對照表新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經濟資訊推廣中心112年4月26日第11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112年4月26日第11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簽到簿、新舊捐助章程變動對照表、修正後捐助章程、修正前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經濟部112年5月2日經商字第11204714350號函等件為證。
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經濟資訊推廣中心捐助章程第7條董事會之組織及資格為修正,第19條則係就基金會財產之會計原則、保管、運用方法為之修正或增訂,核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第7條及第19條如附件新舊捐助章程變動對照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4條僅為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變更,核與財團法人組織暨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