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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52號聲 請 人 王秋蘭即財團法人新北市新店開天宮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新店開天宮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新北市新店開天宮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北市新店開天宮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於民國104年1月14日以新北民宗字第1032482424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4年1月2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於108年4月17日變更登記,登記簿第127冊第5頁第3063號)。為持續推動廟務,乃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新店開天宮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3-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