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69號聲 請 人 陳耀輝即財團法人台北市福智佛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福智佛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福智佛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又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福智佛教基金會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19日經該會第8屆第7次董事會議決議將捐助章程第3條新增第8項,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福智佛教捐助章程第3條第8項,固據其提出台北市松山區公所112年6月2日北市松文字第1123001861號函、財團法人台北市福智佛教基金會112年5月19日第8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捐助章程、修正前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件附卷為證;然該修正條文僅係補充相對人弘揚佛法之理念與促進社會和諧之宗旨,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財團組織無涉,相對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毋庸聲請法院裁定。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本院無由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