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61號聲 請 人 林濟民即財團法人台北市瑠公農業產銷基金會之董

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瑠公農業產銷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瑠公農業產銷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瑠公農業產銷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5條至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第18條及第20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係於民國75年6月25日經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嗣更名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建三字第44233號函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0冊第11頁第1166號)。茲因相對人前經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5條至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第18條及第20條如附件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有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2年5月10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123019812號函、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暨監察人會議紀錄暨簽到單、修正前後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暨組織章程第21條至第23條如附件所示部分,僅係條文編號文字修正、章程施行及章程訂立日期等事項,核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說明,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而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故此部分聲請,本院無由准許,自應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附件:財團法人台北市瑠公農業產銷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112年)修訂條文對照表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3-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