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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62號聲 請 人 文國良即財團法人現代企業經營學術基金會之董事

長代 理 人 潘熙瑩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現代企業經營學術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現代企業經營學術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現代企業經營學術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九條第一項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經相對人董事會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決議修改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教育部112年5月17日臺教社(三)字第1120044396號函、相對人之112年4月25日第13屆第16次董事會議議事錄暨簽到單、原捐助及組織章程(111年3月21日修訂)、修正後捐助及組織章程(112年4月25日修訂)、條文修訂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捐助及組織章程第9條第1項,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九條第一項 本會董事互選董事長、副董事長二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一人代理之;副董事長亦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九條第一項 本會董事互選董事長、副董事長各一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亦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3-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