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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76號聲 請 人 王文洋即財團法人王永慶先生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代 理 人 趙禮均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王永慶先生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王永慶先生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王永慶先生教育基金會業經民國112年5月8日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王永慶先生教育基金經教育部101年2月20日臺社(四)字第1010026817號函許可設立,101年3月1日為設立登記,於112年5月8日第4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以112年6月6日臺教社(三)字第1120053203號函許可在案等情,有教育部112年6月6日臺教社(三)字第1120053203號函、財團法人王永慶先生教育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第4屆第7次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原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可稽,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王永慶先生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民法、財團法人法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及立法精神均無牴觸,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3-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