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77號聲 請 人 麥寬成即財團法人麥氏新東陽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麥氏新東陽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麥氏新東陽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麥氏新東陽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麥氏新東陽基金會之董事,原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9年1月22日決議修正,爰依民法第62條聲請變更章程如附件章程修正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業據提出變更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原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書等在卷足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