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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79號聲 請 人 朱建偉即財團法人中正農業科技社會公益基金會之

董事長代 理 人 林靜微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正農業科技社會公益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朱建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正農業科技社會公益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第4條、第12條及第13條如附件之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財團法人中正農業科技社會公益基金會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正農業科技社會公益基金會之董事長,該基金會經民國112年3月29日第10屆第7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改捐助暨組織章程,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如附件之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財團法人中正農業科技社會公益基金會於112年3月29日經第10屆第7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第4條、第12條及第13條如附件之對照表所示,且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有112年3月29日財團法人中正農業科技社會公益基金會第10屆第7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會議紀錄、簽到簿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4月28日農授水字第1126027278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21至26及27至37頁)。本院審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4月28日函文表示有關上揭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會議決議變更章程一節,既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而予以許可等語(本院卷第15頁),及本件捐助暨組織章程之變更無違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亦未牴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准許其變更。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宇美璇附件,「財團法人中正農業科技社會公益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修正條文對照表(出處:本院卷第57至58頁)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3-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