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70號聲 請 人 楊子江即財團法人關懷成長基金會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關懷成長基金會間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楊子江為財團法人關懷成長基金會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財團法人關懷成長基金會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財團法人關懷成長基金會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之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捐助人同意書、賸餘財產歸屬資料等件提送本院而經准予備查在案,為此聲請指定擔任該財團法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上開文件、願任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清冊、身分證明文件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12年度法字第1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