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87號聲 請 人 顏漏有即財團法人臺北市創業者共創平台基金會之
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創業者共創平台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創業者共創平台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創業者共創平台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九條第一項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經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於民國109年4月6日以北市產業工字第1096008282號函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相對人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及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經112年1月5日第1屆董事會第7次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9條第1項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有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2年7月11日北市產業工字第1123005893號函、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暨組織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可查,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9條第1項,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宣惟附表:
條號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9條第1項 本基金會董事會置董事11-19人,董事席次為奇數,由董事互推1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基金會,對內綜理會務。 本基金會董事會置董事9-15人,董事席次為奇數,由董事互推1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基金會,對內綜理會務。 因應基金會未來擴增業務,因此增加董事會總人數。